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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挑衅,自己激动和对方发生摩擦,是自己先动手然后对方用石头多次敲我头部,因为双方动手互欧,以致双方都受伤,报警去派出所录口供,签了名和按了指纹,是双方都有责任吗,经过派出所调解赔了对方500元,这是行政处罚吗?会有案底吗
徐绍安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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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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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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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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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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