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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挑衅,自己激动和对方发生摩擦,是自己先动手然后对方用石头多次敲我头部,因为双方动手互欧,以致双方都受伤,报警去派出所录口供,签了名和按了指纹,是双方都有责任吗,经过派出所调解赔了对方500元,这是行政处罚吗?会有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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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二十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曾任985大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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