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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与人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单位为我公司与扶贫办,然后扶贫办打了2万元购买肥料款,通过对公账户往来的,然后没过几天负责购货的人说不要了,然后让退款,他说这个扶贫项目是他自己的项目,让把钱退给他个人账户,我就让会计通过公司对公账户退给他个人了,17年这个人被查为诈骗扶贫款,因为这个买卖事情,法院给我个人也定罪为诈骗罪,有期1年缓刑2年,18年8月1日,矫正期满。这样的定罪合理吗,我想要申诉,是否有希望
吴勇波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昌文君,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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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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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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