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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与人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单位为我公司与扶贫办,然后扶贫办打了2万元购买肥料款,通过对公账户往来的,然后没过几天负责购货的人说不要了,然后让退款,他说这个扶贫项目是他自己的项目,让把钱退给他个人账户,我就让会计通过公司对公账户退给他个人了,17年这个人被查为诈骗扶贫款,因为这个买卖事情,法院给我个人也定罪为诈骗罪,有期1年缓刑2年,18年8月1日,矫正期满。这样的定罪合理吗,我想要申诉,是否有希望
吴勇波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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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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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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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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