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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与人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单位为我公司与扶贫办,然后扶贫办打了2万元购买肥料款,通过对公账户往来的,然后没过几天负责购货的人说不要了,然后让退款,他说这个扶贫项目是他自己的项目,让把钱退给他个人账户,我就让会计通过公司对公账户退给他个人了,17年这个人被查为诈骗扶贫款,因为这个买卖事情,法院给我个人也定罪为诈骗罪,有期1年缓刑2年,18年8月1日,矫正期满。这样的定罪合理吗,我想要申诉,是否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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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20余年,主任律师、法律专家、法学会委员、市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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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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