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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工作地北京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18年5月21-19年5月20日,19年5月21日-19年11月20日合同到期,10月14日公司找我谈合同要求变更工作地址为沧州市,被我当面拒绝,并在当日我出具了按上份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书面通知,10月18日公司出具了不续签合同通知书(不续签原因是因协商未达成一致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要是要求赔偿是否可以要求4个月工资吗(我这刚好一年6个月),赔偿金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到手工资?

5位律师回复

焦春雷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

32"

84人收听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58"

28人收听

刘安艺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何竹兰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师红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联盈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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