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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北京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18年5月21-19年5月20日,19年5月21日-19年11月20日合同到期,10月14日公司找我谈合同要求变更工作地址为沧州市,被我当面拒绝,并在当日我出具了按上份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书面通知,10月18日公司出具了不续签合同通知书(不续签原因是因协商未达成一致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要是要求赔偿是否可以要求4个月工资吗(我这刚好一年6个月),赔偿金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到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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