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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了一栋出住租房的经营权,与出让经营权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接手后发现与签协议描述严重不符,现已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返转让费并终止协议。我肯定与房东又签订了租赁合同。现经营困难,想不做了,房东肯定会收回经营权,问题是,如果在起诉过程中,出让承租权方以想要回经营权而要不会来为由拒绝退返或少退返转让费为理由,是否成立,我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吴育林律师 福建-漳州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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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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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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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前往检察院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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