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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了一栋出住租房的经营权,与出让经营权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接手后发现与签协议描述严重不符,现已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返转让费并终止协议。我肯定与房东又签订了租赁合同。现经营困难,想不做了,房东肯定会收回经营权,问题是,如果在起诉过程中,出让承租权方以想要回经营权而要不会来为由拒绝退返或少退返转让费为理由,是否成立,我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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