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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并于在职期间自行注册公司,将原公司业务签于自己公司名下。是否已触犯公司法。被公司开除后,公司未对其起诉。现又获得他在职期间收受回扣的证据,是否还能对其起诉?他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近100万。谢谢回复!
杨旸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王旭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专注公司法及相关专业业务,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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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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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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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至诚,惟法是尊。委托了一位金尊律师,就等于聘请了整个金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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