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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教育机构实习,最近应聘时商议实习期底薪3000元没有课时费,劳动合同上写劳动薪酬以个人商议为准,如遇济南市最低标准工资调整,则自动更改为最低工资。但是转正时却被告知转正以后底薪减少一半,但是增加课时费。请问这种劳动薪酬的规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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