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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上班至今,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车工。今年1月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把我按排借调到生产车间做操作工。我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徐绍安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
肖伟国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刘光通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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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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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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