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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上班至今,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车工。今年1月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把我按排借调到生产车间做操作工。我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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