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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上班至今,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车工。今年1月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把我按排借调到生产车间做操作工。我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肖伟国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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