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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1月13日与家政服务公司及月嫂本人还有总公司签订了2019年4月26日月嫂服务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接到临时换人消息,现按合同,月嫂及家政公司违约。需要他们退还我订金和违约金,但他们一直没有任何响应,工商部门介入后也没有履行退订金和违约金。现在是需要走公安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处理呢?
王勇霞律师 湖南-怀化 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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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十多年从业经历。专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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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天津市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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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院,后于辽宁盛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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