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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重庆这边的房屋卖方,自己房屋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划拨地,在此咨询您几个问题: 1、在今年7月24日时由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合同中约定一切税费及中介费用均由买家承担,在8月1日国家新出台了一份针对还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必须补交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然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因这是政策新规当时也没有约定到合同中,买方不愿出此项费用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方这种情况算违约吗? 2、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买方一直在外出差,拖到今年12月底了才来和我解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办事,耽搁了我很久的时间,可以要求买方对我作出赔偿吗? 3、在卖房初期,和中介口头约定如果卖出的价格达到了我的预期,就私底下给他们2000元佣金,因只是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所以给了1000元,现要解除合同,中介是否应该归还我给他的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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