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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重庆这边的房屋卖方,自己房屋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划拨地,在此咨询您几个问题: 1、在今年7月24日时由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合同中约定一切税费及中介费用均由买家承担,在8月1日国家新出台了一份针对还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必须补交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然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因这是政策新规当时也没有约定到合同中,买方不愿出此项费用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方这种情况算违约吗? 2、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买方一直在外出差,拖到今年12月底了才来和我解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办事,耽搁了我很久的时间,可以要求买方对我作出赔偿吗? 3、在卖房初期,和中介口头约定如果卖出的价格达到了我的预期,就私底下给他们2000元佣金,因只是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所以给了1000元,现要解除合同,中介是否应该归还我给他的1000元钱。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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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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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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