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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要咨询:我是房东,我把一楼租赁给别人做窗帘生意,二楼租给另一户居住,因二楼卫生间漏水,把一楼的一面墙漏湿了,因当时不知什么原因(找专业人员来看过,别人说不是卫生间漏水,应该是地下渗水导致的,我的房子在坡的中间),所以就没及时维修,导致墙体有一块发霉,后来我和二楼协商,关闭了二楼的卫生间,一楼不漏了,待墙面干后,三次找维修人员来维修,一楼不同意,要求付损失,最后一楼叫来警察调解,警察的意见是:面积不大,由房东维修,或者按一楼的意思,从每年的租金少2000元。我考虑我不管给一楼怎么维修,她都不会满意,所以我同意一年少交房租2000元(还有4年到期),到今年该交房租的时候。一楼已超过交租期限,并且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超过交租期限15天,(我已发函催缴过)房东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目前一楼的意思是先把墙面处理好,每年少交房租3000元。我想解除合同,我需要赔付一楼装修的费用吗?谢谢
李国文律师 湖北-荆州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