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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我们矿,属于工亡,我母亲是工亡遗属,矿上给我们分配了一套住房,属于公产,照顾工亡家属。因为我们矿地下开采煤炭,很多都是采空区,所以06年登记现有住房,以备分配新的住房。08年我母亲和我们本矿的人领取了结婚证,10年新楼房分配下来,我母亲一套房子,是我母亲的名字。继父一套房子,是他的名字。15年12月我母亲查出来癌症,后期医院治疗费用都是我本人给母亲出的,继父没管过,16年4月份,我母亲去世。继父现在提出,我母亲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如果他要房,可以给我们一部分钱,或者我们要房,给他一部分钱,请问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定义,这算不算共同财产,如果算的话,他名下那套房子应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母亲也有抚养费,房子下来也不全是继父的钱,我05年在我们矿工作,13年结婚,这些钱也都给新房装修买家具,只是这些年的花销凭证拿不出来,继父就是凭着这些年开资打款的单子,说是他出过钱,有理由分房子,可是房子是两个人,一人一套,就算分也是一人一套才是八。后来我母亲治病的钱差不多6万,都是我自己出的,继父看到母亲病重几乎就不管了,现在要房子就说是夫妻财产了?那我给我母亲看病的钱能不能和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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