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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母于2004年离婚,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由父亲抚养至独立生活,男方自愿不要女方承担抚养费;3.所住房屋及屋内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于2004年7月10日前腾迁。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款14万元,该款于2004年7月10日前付清。4.各人处存款、债权、债务由各人享受或承担。事实如下:男方未有实际抚养孩子的行为,只拿出了部分生活费,但人不着家,未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女方念及未成年孩子可怜无人照顾,加上女方身体不好需要治病又无房居住,于是留在孩子身边自己补贴照顾孩子直至独立生活,因此未从原有房屋腾迁,男方也一直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约定的房屋款。
如今房屋即将拆迁,房屋评估可赔款约140万元,或以优惠价格换购拆迁房。现男方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两种方案:1.女方户口从原房屋迁出,男方给20万;2.能等比换购的大户型拆分成两套小户型,一套给女方,但两套房合起来换购的差价需要女方承担约45万元。
女方已退休,无工资收入,退休费也只够独自生活,若同意方案2,也无力承担巨额差价来换取一套房。若同意方案1,则那么多年过去了,女方付出的代价怎只值这些钱,男方一直拖欠着的房屋款也应按现有房屋价值予以给付。
问题:原先的这份离婚协议书因双方指责对方拖欠,一直争论不休,早已超出约定时间,到现在是否还有效?现遇到这种情况,如何能帮助女方争取利益最大化?
附:女方自离婚后再未组建新家庭,属无房户;男方组建新家庭,有房。男方收入大于女方,且女方曾因病失业,需长期治疗,治疗费用高。
鲍明女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顾佳超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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