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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1996年,2016年1月份与一男办酒席(男方上门),2016年2月生一名女孩。没有领结婚证,2015年女方怀孕后至生孩子,女方一直在广西家里,男方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女方家抚养,男方不曾给过任何抚养费以及女方任何费用。女方还经常给男方打钱(两人关系没有处理清楚)现,女方于2018年与另一男一生育一女孩,是否犯了重婚罪?怎么判刑?
或者,女方要怎么跟前一男方要大宝的抚养权?
廖家安律师 广西-玉林 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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