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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个控股公司下的A公司工作了10年左右,16年由于地址搬迁到控股公司下另一家子公司B公司,当时公司要求重新和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2年,目前合同于18年2月25号到期,之后一直没再续签。10月起,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未经协商将我的工资下调,经公司帐户发的工资只有原来的40%,老板又从他个人账户补发了一部分。目前我正值哺乳期,请问我要求单位按照原合同工资正常发工资,单位不同意的话,我要求他们解约,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另外从18年2月到现在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吗?
刘静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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