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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账人所在公司因工程施工获得房产开发商以155.7万元抵出的房屋一套,本人与抵账人协商,以价格130万元购买该房产,并与抵账人签订了购房协议(该协议以公司委托抵账人形式签署,并盖有公司公章,但该公章无编码),之后本人在开发商处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将首付款一部分付给了开发商,金额45万元,(首付另一部分25.7万元,抵账人在与本人签订的协议中承诺由他在贷款到开发商处时支付给开发商,再一并将我支付的首付45万元,他支付的25.7万元和办理的贷款85万元由房产开发商处支取后,完成此次交易)。房产开发商已协助本人到房产局备案登记,且本人已缴纳了房屋契税及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目前办理贷款阶段。 后该公司法人声称抵账人无权处置房产,公司公章无效,为抵账人私刻。 那目前我的购房合同还是否有效?我与抵账人签的协议是否有效?25.7万的差额该如何解决?
王亚楠律师 新疆-昌吉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辽宁大学律师专业,专职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作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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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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