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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的前身某配件厂。在职期间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销售经理。2007年3月份,被申请人协商申请人由管理岗位调整为工人岗,申请人认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须双方同意调岗降薪为由不同意调岗降薪,后经协商同意让申请人继续担任管理岗的其他岗位先做原岗位工作交接,岗位待定。工作交接期间(2007年4月底),申请人因工出车祸头部受创伤,被申请人知晓后一直没有给申请人安排岗位,一直赋闲在家。因申请人受前期车祸的影响,导致精神残疾(有残疾证),并已如实告知单位。2019年7月18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其并未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支付二倍赔偿金。
赵振英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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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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