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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注明了执行董行为具体人名,三年为一届,现根据公司里实际情况需更换(摆免),但当时公司登记章程没有注明二分之一的表决方式,请问这是否是修改章程范畴。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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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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