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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注明了执行董行为具体人名,三年为一届,现根据公司里实际情况需更换(摆免),但当时公司登记章程没有注明二分之一的表决方式,请问这是否是修改章程范畴。
李小坚律师 湖南-衡阳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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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金平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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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身军营。军旅期间,即积累了丰富而珍贵的实务经验,;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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