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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注明了执行董行为具体人名,三年为一届,现根据公司里实际情况需更换(摆免),但当时公司登记章程没有注明二分之一的表决方式,请问这是否是修改章程范畴。
李小坚律师 湖南-衡阳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黄春香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仲裁员.审计师.赤峰仲裁委员会委员.赤峰金融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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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31年,担任法学教学工作,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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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历,现担任多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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