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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注明了执行董行为具体人名,三年为一届,现根据公司里实际情况需更换(摆免),但当时公司登记章程没有注明二分之一的表决方式,请问这是否是修改章程范畴。
李小坚律师 湖南-衡阳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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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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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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