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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上写明的过户日期为2023年9月6日前,因卖房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履约过户,拖延了一日于2023年9月6日完成过户
买方由于没有住所,只能在酒店延续入住9月5日晚、9月6日晚两天。双方商议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400元,从剩余欠款扣除,原欠款2000元,经过扣除剩余1600元,过户当日双方协商一致签下了1600元欠条。
事后卖方(债主)反悔,认为当日商量的400元应收.回,并且要进行民事诉讼,请问买方胜诉胜算大吗?卖方能立案成功吗?
覃国华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凃耀军律师 广西-桂林 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1969年10月22日生,中共党员,中级总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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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功底扎实,应变能力突出。善于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对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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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类诉讼和非诉业务,是长春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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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娜律师,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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