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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是同一个村子的农民。乙因盖房找甲借款 5 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 双方还约定:到期除返还本金外,乙还应当向甲支付利息 1000 元。借款期限届满后, 乙并未按双方的约定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 5 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乙向甲出具的 5 万元现金收条。起诉时和 诉讼中,原告甲均未向法院主张借款利息 1000 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返还甲 5 万元 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1000 元利息。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王雪律师 四川-绵阳 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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