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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这边有一个关于民间债务纠纷的问题,想向您请教。前几年我公司资金紧张,所以向朋友临时紧急借调资金。口头约定每年付给三分利的利息。并没有实体字具后因为我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但考虑到和朋友的感情,我依然坚持陆续向朋友还款。实际上已经偿还了向他借的本金的70%左右,不过今年我朋友突然向我表示之前还的所有部分,应该都算是之前约定的还给他的利息部分,我依然之后要向他持续支付利息和本金。所以我想向您请教的是像是这种借款的形式是否已经属于高利贷了?另外像这种没有实际借据,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法律是否支持?
相娜律师 山东-日照 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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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历,民商法专业,自2013年开始执业,特别擅长金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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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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