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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这边有一个关于民间债务纠纷的问题,想向您请教。前几年我公司资金紧张,所以向朋友临时紧急借调资金。口头约定每年付给三分利的利息。并没有实体字具后因为我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但考虑到和朋友的感情,我依然坚持陆续向朋友还款。实际上已经偿还了向他借的本金的70%左右,不过今年我朋友突然向我表示之前还的所有部分,应该都算是之前约定的还给他的利息部分,我依然之后要向他持续支付利息和本金。所以我想向您请教的是像是这种借款的形式是否已经属于高利贷了?另外像这种没有实际借据,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法律是否支持?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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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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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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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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