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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这边有一个关于民间债务纠纷的问题,想向您请教。前几年我公司资金紧张,所以向朋友临时紧急借调资金。口头约定每年付给三分利的利息。并没有实体字具后因为我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但考虑到和朋友的感情,我依然坚持陆续向朋友还款。实际上已经偿还了向他借的本金的70%左右,不过今年我朋友突然向我表示之前还的所有部分,应该都算是之前约定的还给他的利息部分,我依然之后要向他持续支付利息和本金。所以我想向您请教的是像是这种借款的形式是否已经属于高利贷了?另外像这种没有实际借据,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法律是否支持?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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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澈:淮北市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淮北市律师青年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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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在芜湖执业,擅长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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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电话:18855383348,安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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