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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五个月后,我发现劳动合同上写了:
1.乙方不能胜任本工作,并且合同期限内任意五个月,有其中三个月不能完成基本指标任务,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或工作分配。
请问这两项是否合法?我作为劳动者能否以第一项作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原因来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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