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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五个月后,我发现劳动合同上写了:
1.乙方不能胜任本工作,并且合同期限内任意五个月,有其中三个月不能完成基本指标任务,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或工作分配。
请问这两项是否合法?我作为劳动者能否以第一项作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原因来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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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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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从事专职律师十余年,涉及建设工程,房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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