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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我妹妹打我电话说找我有事,要与我见面,见了面才对我说要我担保,当时出借人也在并拿出了2020年2月14日及2020年3月2日的5张借条和5张担保书,担保书中的部分内容出借人已填好,部分内容叫我填写(我填写的内容是根据2020年3月2日的借条进行抄写),担保书中各自信息名自填写,出借人2020年3月9日起诉了,起诉之后我才知道这是2018年及2019年的借款,2020年2月14日和2020年3月2日的借条及2020年12月10日的担保书中无任何信息显示及告知担保人这是2018年及2019年的借款,2020年没有任何转账证据,提供的证据只是2018年及2019年的转账证据,出借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知道这是2018年和2019的借款,出借人和借钱人都没告知我,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借钱人是我妹妹我应当知道,姐妹就应当知道吗?难道法院不讲证据只讲推理吗?
樊华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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