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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就柬埔寨金边市诺罗敦大道安达宴会厅GRG制作与安装事宜发送电子报价单及合同,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方已经于2017年合同规定时间履行了合同义务,安达宴会厅已交付使用。被告有向原告支付大部分款项,有部分还未支付。法院以缺少原被告见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拒绝网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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