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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 年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的住房转让给原告,购房 款6万。之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后即搬迁至上海市居 住,因此双方一直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地震发生后,该住房经鉴定为严重破坏不可 修复,现己灭失。政府拟依据之前的房产权属登记对灭失房屋进行补偿。依据民法典及民法 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给付风险何时移转?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对待给付风险何时移转?买受人能否请求出卖人返还价金? (3) 刘某该如何寻求救济?
王文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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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青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各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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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亮律师是从业多年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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