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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弟

上海-静安区房产纠纷1个月前

11996 年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的住房转让给原告,购房 款6万。之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后即搬迁至上海市居 住,因此双方一直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地震发生后,该住房经鉴定为严重破坏不可 修复,现己灭失。政府拟依据之前的房产权属登记对灭失房屋进行补偿。依据民法典及民法 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给付风险何时移转?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对待给付风险何时移转?买受人能否请求出卖人返还价金? (3) 刘某该如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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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你好,这种情况是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的,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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