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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 年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的住房转让给原告,购房 款6万。之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后即搬迁至上海市居 住,因此双方一直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地震发生后,该住房经鉴定为严重破坏不可 修复,现己灭失。政府拟依据之前的房产权属登记对灭失房屋进行补偿。依据民法典及民法 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给付风险何时移转?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对待给付风险何时移转?买受人能否请求出卖人返还价金? (3) 刘某该如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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