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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八人于2011年买下了某房地产的小区一楼房屋,层高4.2米,实际使用当门店。每间门店35—48不等,各人一间,当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开发商明确一条,该房屋在出售之前承诺未作抵押,若出现做抵押、或者一房多卖承诺双倍返还。收款时开发商出具收款依据,并开具了正式不动产登记税务发票。工作人员口头申明没有房产证。由于八人来自不同单位,都没有去要办理不动产相关证件。只是一直实际使用之中。过去十一年了,法律要来查封门店,合同无效,请问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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