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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内道路骑电动车时,撞倒突然冲出来的小孩,当时报了交警后,带小孩去了医院检查,并无大碍,后脑和脸部有轻微磕碰,电动车主主动支付了140元检查费用,以后交警出了事故认定书,双方在本次事故中为同等责任,电动车有保险,故带了认定书报了保险,小孩家属在与保险公司沟通中,表示要去医院复查,还提出了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的需求,保险公司表示,不负责精神损失和营养费,让同车主协商,所以,请问车主该不该承担这项费用,小孩家属的这个要求合不合理?该如何解决?
武高贵律师 河北-张家口 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张志斌律师 河北-张家口 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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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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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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