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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24岁和张乙20岁共有一套房屋。2002年法院宣告张乙为失踪人,并指定张丙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2003年张甲以王某的儿子(15岁)造成其与张乙共有房屋严重损害为由,以王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损失。我想问张甲所提之诉的主体存在哪些问题
瞿凯东律师 甘肃-陇南 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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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近5年,现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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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我的价值在于专业。手握执业证,我将用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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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洪义,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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