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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24岁和张乙20岁共有一套房屋。2002年法院宣告张乙为失踪人,并指定张丙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2003年张甲以王某的儿子(15岁)造成其与张乙共有房屋严重损害为由,以王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损失。我想问张甲所提之诉的主体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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