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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好,我和女朋友结婚为目的2018年3月确定情侣关系的,因为女朋友管钱,我把开出租车赚的收入用微信支付和现金方式给了她,我需要钱时她用微信方式给我发红包的,2021年1月我们分手了。现在她向法院起诉我支付不当得利2万元。请问:1.这属于不当得利吗?2.有没有诉讼时效情况,是资金往来开始算还是分手开始算?(2018年至2019年)3.我该怎么证明给她的现金呢?(现我有公司开的每天收入400元的证明)
李福英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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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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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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