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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劳动工伤1个月前

退休了,为了缓解孩子们在厦门的购房压力,被苏东吴物业公司招去做宿管阿姨,己整3年。入职前只签1年劳动协议,第2、3年就没签。
因为用人单位经常要求加班,但又不给加班费,时常在工作上产生矛盾用人就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原本认为签的是合同,待接到通知后才知道签的是劳动协议,这么说阿姨就得不到立法的保障了吗?

1位律师回复

罗兆洪律师 福建-三明  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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