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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公共场所因一两句口角,对方(男性)就飞奔起来把人(女性)踢倒。造成一身疼痛行走要人搀扶。当时就报了110和120。二十分钟后120来把人接走。经检查骨头没问题,但是还是无法正常行走,一身疼。110没赶到现场是在事后一个小时才到医院见当事人双方。
请问:①伤人方应负什么责任,法律上这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范筹
②110有没有失误或其它过错
梁杨律师 四川-眉山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书,熟悉各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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