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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医疗纠纷1个月前

¥100.00

您好!在公共场所因一两句口角,对方(男性)就飞奔起来把人(女性)踢倒。造成一身疼痛行走要人搀扶。当时就报了110和120。二十分钟后120来把人接走。经检查骨头没问题,但是还是无法正常行走,一身疼。110没赶到现场是在事后一个小时才到医院见当事人双方。
请问:①伤人方应负什么责任,法律上这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范筹
②110有没有失误或其它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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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杨律师 四川-眉山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 首先,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如果你方并未动手,对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对方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需赔偿给受害方赵成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受害方构成伤残的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对方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进行伤情鉴定,看是否构成轻伤以上再进行判断。其次,对于你方称述的110在报警后1小时到场的行为,如果行为地并非偏远地区,可能存在延误。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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