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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谢银兴与谢忠敏系父子关系,二人共有泉州市一套房屋,谢忠敏占71%,被告占29%,此房一直有被告居住,2008年6月,谢忠敏将其份额赠与其养女谢丽珍,2012年7月,原告谢丽珍持 《赠与协议》到法院起诉: 1、要求分割共有房屋2、要求被告支付从2008年6月到房屋分割结束的租金。问:1、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 持? 2、如果《赠与协议》办理了公证,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王新正,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公正执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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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2017年度咸阳市十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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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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