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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收养了我爱人亲弟弟的孩子,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条款的限制。2017年1月,双方夫妻在武汉市武昌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了收养手续,并由民政局颁发了收养证书。
我和我妻子的户口在北京东城区,找工作人员办理孩子户口迁移手续时,这边列出的材料清单中有一条是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没有区分送养关系是否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工作人员解释送养人夫妻双方需提供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我们无法拿出送养人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无法让小孩落户北京。
根据收养法,女儿与生父母在户籍上的从属关系理应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就已经终止,且收养证书上孩子已改名,小孩子原武汉户籍卡已作废,而我作为养父因北京市收养子女进京落户政策的限制不仅无法让收养的子女享有落入养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待遇,而且还因为通过合法程序办理收养证书后导致小孩成了黑户口,这种问题能否通过启动法律调解程序或法院判决书帮助我小孩落户北京?
王文军律师 北京-大兴区 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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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周菁华律师,2000年律师执业。在多年的执业中,办理大量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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