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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律师您好。本人目前就职的A公司月底将要倒闭停止经营,集团安排本人去B公司工作(岗位和薪资不变),因B工作地点过远且无交通工具到达本人没有同意。后公司寄出限期到岗通知函,写明不按时报到将视作旷工,会依法对劳动关系做处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是空白合同,公司后续对合同内条款补充,而且合同没有给员工,全由公司保管。合同内对变更工作地点一事标注的是有权对员工做出调整,员工应服从安排。想问的是这种情况是不是公司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补偿也是合理合法的吗?如后续申请仲裁,合同内的条款是否对本人很不利呢?现在有什么办法能最多保障自己的权益吗?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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