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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每年的奖福基金都是下一年年底发放,我于19年1月3号离职,按理说我18年的奖福基金应19年年底给我。可公司19年1月1日出了个新制度,说19年开始年底的奖福基金只发放给发放奖金时在册的合同工。请问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可否认定为该公司侵占了我的劳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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