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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经济纠纷1个月前

¥9.90

双务合同中,甲交钱了,乙没交货,算不算合同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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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平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

  •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合同相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判断,应根据以下条件进行:
    第一,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责任存在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通常具有以下五种情况:
    1.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确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
    2.当事人只履行部分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剩余部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放弃履行的;
    3.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若在合同未规定期限的情况下,相对人要求履行当事人后,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当事人履行的合同标的不能够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相对人可以因此提出异议;
    5.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二,存在损害事实。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造成合同相对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
    第三,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于其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限于其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相对人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若无关联,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其承担的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赔偿金范围可包括直接损害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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