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广东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东莞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黄律你好,我想请问重症精神病人,在受撩拨/言语刺激下,眼一红脑一热就打了那个言语滋事的人,需要付法律责任吗。这个算有意伤人(符合主观意愿,即本人也想动手),还是算失控伤人?(说错了莫怪莫怪)
主要是对这个法条不是很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陈焕君是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驻广州、韶关,擅长于刑
帮助人数:8人 粉丝人数:1089人
2015年法律科班毕业,先后服务于广州白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
帮助人数:626人 粉丝人数:3099人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帮助人数:11人 粉丝人数:992人
帮助人数:21人 粉丝人数:1147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